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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电源:拟增发41.56亿用于建设100GW逆变器生产基地等

阳光电源(300274)2月2日晚间披露了一则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该公司宣布,拟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41.56亿元,用于年产100GW新能源发电装备制造基地项目、研发创新中心扩建项目、全球营销服务体系建设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

从阳光电源的相关信息看,除了年产100GW的新能源发电装备制造基地项目是其拟募集资金投入的项目之外,研发创新中心扩建项目、全球营销体系建设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项目都在此次的募集资金所需要投入的项目内。公司表示,此次在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投入项目的进度来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按照相关程序予以置换。

受益于新能源发电市场规模快速提升,近年来公司营业规模大幅增长,2017 年、 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 1-9 月,阳光电源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88.86 亿元、103.69 亿元、 130.03 亿元和 119.09 亿元,2017 年至 2019 年营业收入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20.97%。 2020 年上半年,虽受全球卫生事件影响一季度销量下滑,但是公司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积极推动复工复产,2020 年上半年逆变设备全球新增装机量达到 20GW,同比增长 150%,在销售快速增长的背景下,逆变设备产能利用率持续超过 100%,处于超负荷 状态。

2020 年下半年,随着疫情好转,公司生产经营全面恢复和全球化部署的加速落 地,公司产品供不应求,出货量进一步快速提升,预计全年营业收入 190 亿元至 200 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 46%至 54%。 随着新能源发电市场的发展和公司逆变设备的应用范围不断扩大,公司经营规模 快速增长,公司现有产能不足的状态将会进一步加剧。公司实施本次募投项目,将有 效缓解现有产能不足的局面,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进一步巩固领先优势。

海外成熟市场更加注重产品品牌、质量、可靠性以及商家长期服务能力,对逆变 器等设备价格敏感度较低。海外销售价格及产品毛利率高于国内同类型产品。因此海 外市场是全球各主流设备厂商争夺的战略重地。 公司近年来持续优化销售策略,大力开展海外销售网点建设,加强与地区渠道商 合作,于 2020 年上半年实现海外销售收入 19.88 亿元,同比提升 28.64%。

根据 IHS Markit 数据显示,截至 2020 年 6 月末,公司全球市占率超过 21%,市场份额位列前茅。 目前,公司所生产的逆变器等新能源设备已批量销往德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美国、 日本、印度等 120 多个国家和地区,公司在国内外的销售网络布点较国内、国外同业 具有明显优势。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将设立全球营销服务中心总部,升级全球销售服务体系,以 快速响应客户需求、提供产品系统解决方案、为客户及渠道商提供培训、提升售后服 务质量,从而加速渗透海外市场销售渠道,强化品牌认知,实现全球市场份额扩张。

公司持续重视研发创新力度,2015 年至 2019 年研发投入累计近 20 亿元,年均复 合增长 44%,远超国内其他竞争者。截至 2020 年 6 月底,公司研发人员占比超过 35%, 先后承担了 20 余项国家重大科技、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主持参与制定了多项国家、行 业标准。截至 2020 年 6 月底,公司累计获得专利权 1,401 项,其中发明专利 557 件, 是行业内为数极少的掌握多项自主核心技术的企业之一。

随着行业市场规模快速增长及公司市场份额持续提升,公司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流动资金需求也进一步扩大。 近年来,公司通过多种融资渠道筹集资金以满足发展需求,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 2017 年末、2018 年末、2019 年末和 2020 年 9 月末,公司资产负债率分别为 56.78%、 57.85%、61.63%和 61.84%。 通过本次发行,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得到优化,抗风险能力增强,市场竞争力进一 步提升,为公司长期可持续发展奠定稳健的基础。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1 年 10 月,前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时间为 2016 年 6 月。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申请增发、配股、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原则上不得少于 18 个月。

前次募集资金基本使用完毕或募集资金投向未发生变更且按计划投入的,可 不受上述限制,但相应间隔原则上不得少于 6 个月。前次募集资金包括首发、增发、 配股、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优先股和创业板小额快速融资,不适 用本条规定”的相关规定。 截至 2020 年 9 月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 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情形,符合“上 市公司申请再融资时,除金融类企业外,原则上最近一期末不得存在持有金额较大、 期限较长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 性投资的情形”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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