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主页

多家硅业、组件厂未通过;五部委发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天合、华为、阳光、通威等属优秀

原创 一号团队 

能源一号获悉,近日,国家发改委发布通知,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中国各行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行了评价,发布了2021年的评价结果。

根据评价结果,72家企业技术中心得分在90分及以上,评为优秀;1459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5分至90分(不含90分)之间,评为良好;85家企业技术中心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不含65分)之间,评为基本合格;112家企业技术中心因评价得分在60分以下、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低于150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低于2000万元、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低于1500万元等原因,评为不合格。16家因企业自身原因未上报评价材料,评为不合格。

和光伏行业有关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名单中,获得评分90分以上的新能源公司包括:天合光能、华为技术、阳光电源、通威股份、葛洲坝集团等。其中通威系两次上榜过审:通威股份获得90分以上,通威太阳能也同样通过了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获得评分80分以上的是:隆基股份、晶龙实业(晶澳科技)、中天科技、正泰集团、晶科能源、亨通光电、比亚迪、潞安化工、金风科技、科士达、科华数据、英利集团、横店东磁、远东电缆、亿利资源等。

与此同时,中环股份、东方日升、锦浪科技、特变电工、通威太阳能(成都)、东旭集团、明阳智能、硅宝科技、双良节能、凯盛科技等公司也都全数通过了此次重量级的评定。

在各部委发布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最新评价结果中,大全集团获评优秀,子公司却未过。青海某硅业、山西某组件公司、国网某电力公司等也未获通过。令人意外的是,日常熟知的一些企业也未过及格线,如贵州著名白酒公司、多家乳业公司等。

未过关的公司中,一部分是因为分数不到,另一部分原因则是其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过低。如某光伏多晶硅厂家的这部分人员低于150人,就被评为了不及格。

事实上,部分大型光伏制造设备厂家、重量级的光伏产品制造类厂等都没有在名单中。如阿特斯(外资)、先导智能、帝科股份、晶盛机电、迈为股份、捷佳伟创等都是如此。原因可能是它们没有申报或有其他考虑、其他原因等。

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技术创新规划、开展产业技术研发、创造运用知识产权、建立技术标准体系、凝聚培养创新人才、构建协同创新网络、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建立健全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国家根据创新驱动发展要求和经济结构调整需要,对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符合条件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管理机制方面:

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指导协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相关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开展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运行评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同级管理部门,负责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申报、管理等事项。

其基本条件是: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

(三)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 1500 万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 150 人;

(四)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2000 万元;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具有省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两年以上。

就监督管理看,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将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时抄送地方同级管理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每年对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变更情况进行确认。其中,对经确认取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停止享受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政策。

自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变更之日起,该企业所属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进口的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经海关审核符合有关规定,可办理凭税款担保放行手续。待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情况确认后,根据确认结果办理已凭税款担保放行的有关进口科技开发用品的税款征免手续。

母公司技术中心已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其子公司原有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应予调整。其中,从事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不同的,可调整为其母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分中心;业务领域与母公司一致的,取消其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资格。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推荐母公司申请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时,没有提出对其子公司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意见的,视同母公司与子公司业务领域相同。

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送的企业材料和数据应当真实可靠。企业提供虚假材料和数据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向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及同级管理部门通报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调整、撤销和更名结果。

能源一号独家,转载请联系后台,得到允许后使用。